流字﹝2019﹞28号
为规范我院物资管理,根据南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物资的购买
(一)所有物资的购买必须由申请人如实填写《请购申请》,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;隶属低值易耗品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,报分管领导审批。隶属固定资产的物资报分管院长审核,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。
(二)申请人持批准后的《请购报告》交办公室物资管理工作人员。
(三)固定资产及大额物资的购买:物资管理人员在接到批准后的《请购报告》须立即交行政秘书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《申购请示》,待批准后统一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。
(四)低值易耗品的购买:物资管理人员须在接到批准后的《请购报告》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买事宜。
(五)所有物品购买后必须进行登记入帐、入库。
二、物资的管理
(一)所有固定资产管理归口办公室物资管理员,并由物资管理员建立台帐,实行专人保管。
(二)以上负责物资管理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,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保养。
(三)任何物资的借出都必须报院分管领导签字批准,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。
1、南艺以外单位借用按设备总价的5%收取使用费。
2、学校其他二级院系、部门借用按设备总价的2.5%收取使用费。
3、特殊事项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。
(四)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,并按规定建立台帐,领用人领取物资应签字登记。
三、物资的报废
(一)报废的物资设备须为确已不能使用。
(二)对报废的物资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。
(三)对已报废的物资按规定销账。
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二〇二〇年六月